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六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六四號
- 原告
- 巨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國安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名揚工程行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一百元繳納裁判
費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六四號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名揚工程行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一百元繳納裁判
費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新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