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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六四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六四號

原告
巨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安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名揚工程行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一百元繳納裁判

費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黃桂興

                  書 記 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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