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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六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黃桂興

  • 原告
    甲○○即溢順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六七四號 原   告 甲○○即溢順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宇捷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乙○○即宇捷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十七萬元,應繳裁判費一千八百 七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一千八百二十 六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 桂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 )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書記官 戴 伯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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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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