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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店補字第一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補字第一二號

原告
義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義

右原告與被告福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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