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3年度店勞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黃桂興
- 法定代理人甲○○、下二樓
- 上訴人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下二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店勞簡字第19號上 訴 人 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二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下二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捌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書 記 官 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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