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店小字第一○一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店小字第一○一七號
- 原告
- 穩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肆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爰就兩造間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之十九第一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