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店小字第一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店小字第一九○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鎂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租用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爰就兩造間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訴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之十九第一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