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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店小字第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股務代理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劉台安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股務代理報酬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店小字第九三○號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務代理報酬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股務代理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 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爰就兩造間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十八第一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二十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之十九第一項規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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