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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店建簡字第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建簡字第九號

原告
甲○○即鑫源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固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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