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店建簡字第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建簡字第九號
- 原告
- 甲○○即鑫源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固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