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3年度店簡字第10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店簡字第10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暨反訴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零捌拾捌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