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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二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劉台安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利源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利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臺北 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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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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