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二一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二一八號
- 原告
- 利源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臺北
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