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二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利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臺北 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