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四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四八九號 原 告 互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四八九號返還車牌等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言 詞辯論終結,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牌照號碼5B─736牌照二面、行車執照一枚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參佰零貳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回復原狀、履行契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向原告借用營小客車5B─736號牌照二面、 行照一枚靠行營業,雙方並簽立經營契約書。 ㈡詎被告並未依合約規定按期繳納費用,雖經原告多次催繳並發出存證信函,被 告均置之不理,截至九十三年七月止,被告已積欠管理費、稅金等共計新台幣 (下同)二萬零三百零二元(包括九十三年二月至七月,每月一千二百元之管 理費,共七千二百元、汽車強制責任險保險費二千四百二十二元、牌照稅三千 二百四十元、燃料稅五千一百四十元、罰單代繳費用二千三百元),原告並於 九十三年六月三日以台北金南郵局存證信函為終止前開契約之意思表示,又為 免原告不斷代墊款項及車輛過期檢驗面臨註銷牌照之憂,權益嚴重受損遂提起 本件訴訟。 三、原告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台北金南郵局存證信函、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違規罰鍰收據、九十三年 二月至七月應繳帳款明細等為證,被告未到庭為任何陳述,或提出書狀以供本院 審酌,爰審酌原告所提出之相關證據,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 兩造所簽立之前開契約之法律關係、終止該契約後之回復原狀請求權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為如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乃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涉訟,依同法第三 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秀媛法 官 蔡守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王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