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六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六九六號 原 告 利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訴訟代理人 林福生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