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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八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蔡守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八一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鎂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法 官 蔡守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書記官 王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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