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店簡聲字第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簡聲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陞 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 日以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三五六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守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 )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王秀媛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