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店補字第一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補字第一二號
- 原告
- 義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義
右原告與被告福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