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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原告
惠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肇宏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莉特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貳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

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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