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 原告
- 惠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肇宏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莉特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貳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
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