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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1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1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得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宇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12月2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黃桂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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