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店簡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劉台安
- 原告陳健宏即錸德工程行、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店簡字第二五號 原 告 陳健宏即錸德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鹿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玖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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