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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90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907號

原告
仕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奇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捌萬伍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貳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黃桂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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