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補字第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補字第91號
- 聲請人
- 寰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敏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
應徵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
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