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休假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休假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貳仟參佰參拾捌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李文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