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小字第6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小字第632號

原告
仲億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原告與被告甲○○、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小字第6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