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小字第6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小字第632號
- 原告
- 仲億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原告與被告甲○○、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