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原 告 惠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肇宏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