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救字第7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遺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查無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經核與法律扶助法第62條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