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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189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1893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勁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戊○○
被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提出正確之附表,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黃桂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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