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劉台安

  • 當事人
    乙○○即錸德工程行長鹿工程有限公司日所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25號原   告 乙○○即錸德工程行 被   告 長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之姓名「陳健宏即錸德工程行」,應更正為「乙○○即錸德工程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法院書記官 陳麗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2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