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9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907號
- 原告
- 仕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奇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捌萬伍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貳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