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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黃桂興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仕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奇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907號原   告 仕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奇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捌萬伍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貳佰玖拾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書 記 官 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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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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