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907號原 告 仕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奇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捌萬伍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貳佰玖拾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書 記 官 石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