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聲字第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聲字第29號
- 聲請人
- 林建汎即暐鴻電機材料行
- 相對人
- 南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美如
上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拾壹萬元後,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二五○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店簡字第一○二五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 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94年度店簡字第102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理由,聲請願供擔保裁定停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2506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卷宗審核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