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偕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錫達
上原告與被告昭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陸
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
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原告與被告昭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陸
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
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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