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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補字第91號

返還車輛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補字第91號

聲請人
寰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敏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

應徵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

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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