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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勞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熊誦梅

  • 當事人
    甲○○誠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勞簡字第11號原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被   告 誠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2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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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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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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