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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小調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熊誦梅
  • 法定代理人
    張明訓

  • 原告
    卡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小調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卡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訓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75之2號 6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本件屬小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書 記 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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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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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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