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小調字第462號
- 聲請人
- 卡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訓
- 相對人
-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75之2號 6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本件屬小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