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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小調字第4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熊誦梅

聲請人
卡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訓
相對人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75之2號 6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本件屬小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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