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小調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熊誦梅
- 法定代理人張明訓
- 原告卡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小調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卡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訓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75之2號 6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本件屬小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書 記 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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