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呂英沖
- 被告
- 經典傳訊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肆佰捌拾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兩造間出版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爰就兩造間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建元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壹仟元合 計 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