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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熊誦梅

原告
呂英沖
被告
經典傳訊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肆佰捌拾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兩造間出版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爰就兩造間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建元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壹仟元合 計 壹仟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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