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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熊誦梅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救字第4號

聲請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誠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誠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與法律扶助法第62條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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