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聲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0日以93年度店簡字第612號判決,相對人於同年2月10 日收受判決,有前開判決及送達回執可稽,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顯然該案尚未確定,詎聲請人於同年2 月16日即提出本件聲請,有卷附聲請人書狀及訊問筆錄在卷可按,本件聲請,顯然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