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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字第1955號

返還車牌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字第1955號

原告
振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路23巷8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黃桂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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