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字第23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字第2392號
- 原告
- 禾米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桃園市○○○街19之3號,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