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上當事人間95年度店簡字第5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熊誦梅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大譯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嘉義縣東
被告
揚昇不織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當事人間95年度店簡字第52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元整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元整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為蘇金豐,嗣經本件審理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為甲○○,並由甲○○聲明承受訴訟,有原告所提出之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暨其所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二)字第09500204550號函影本各一件附卷可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分別主張

(一)其執有被告大譯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2 月28日簽發,經被告揚昇不織布有限公司背書,以台北縣新店地區農會安康分部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695,000元,票號AK0000000號之支票1 紙,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爰依票據追索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前開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即9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其執有被告大譯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3月5日簽發,經被告揚昇不織布有限公司背書,以台北縣新店地區農會安康分部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625,000 元,票號AK0000000號之支票1紙,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爰依票據追索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前開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即9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等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支票準用之,此觀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自明。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亦有明文。從而,原告等分別依票據追索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上揭票款及利息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蔡金臻

法院書記官 蔡金臻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上當事人間95年度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