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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補字第9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94號

原告
沅吉鑽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強羅花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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