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補字第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94號
- 原告
- 沅吉鑽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原告與被告強羅花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94號
上原告與被告強羅花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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