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勞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勞簡字第11號原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被 告 誠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2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