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勞簡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勞簡字第11號
- 原告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鑫律師
- 被告
- 誠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裕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2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勞簡字第1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2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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