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勞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勞簡字第6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樓70 被 告 巨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