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小字第11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小字第1112號
- 上訴人
-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