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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小字第11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小字第1112號

上訴人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黃桂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文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小字第1112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