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高士研磨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5樓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被告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爰就兩造間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