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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劉台安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宇兆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瑞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建簡字第1號原   告 宇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瑞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台中市○區○○街67號1 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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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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