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建簡字第1號原 告 宇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瑞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台中市○區○○街67號1 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書 記 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