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字第10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字第1027號
- 原告
- 夏恩服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都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
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伍佰叁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