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字第102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字第1027號

原告
夏恩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萬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之規定,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此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7月1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字第1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