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聲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禾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以94年度店勞簡字第6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 │├────────┼─────────┼───────┤│公示送達登報費 │600元 │ │├────────┼─────────┼───────┤│合 計 │3,91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