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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聲字第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聲字第5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0日以93年度店簡字第612號判決,相對人於同年2月10 日收受判決,有前開判決及送達回執可稽,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顯然該案尚未確定,詎聲請人於同年2 月16日即提出本件聲請,有卷附聲請人書狀及訊問筆錄在卷可按,本件聲請,顯然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聲字第5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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